原告陈xx与被告大竹县水务局、梁平县水务局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合同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6日、2013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大竹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袁**的委托代理人杨**、张**,被告梁平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陈**的委托代理人刘**、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告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梁平县虎城镇波漩河电站拦河坝至大竹县石桥铺镇长青村七组彭*河张兴久预制场河段的砂石资源经营权,并于2006年4月10日与二被告签订了《河道砂石资源经营权出让合同书》,约定原告从2006年5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可以在该河段采取砂石。由于虎城镇境内修建公路,二被告于2008年3月25日同意原告经营期限从2008年4月1日起顺延至2011年12月底止。2009年12月29日,被告梁平县水务局下属单位虎城水利水保站书面通知原告从2010年1月1日起停止采砂,恢复开工时期另行通知。至今,被告都没有通知原告恢复开工。再者,合同中约定的可采河段属于重庆市直管河段,河道砂石资源经营权出让合同应当由重庆市水务局签订或经重庆市水务局授权有关部门签订,被告梁平县水务局签订合同主体不合法,导致行政合同不合法。根据《中...(本文书还有5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