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葛**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建设实业集团沈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辽宁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圣亚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葛**申请再审称,(一)葛**已经向圣亚公司支付40万元购房款,二审认定无法确定上诉人已经向圣亚公司支付40万元购房款,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二审法院并没有认真审查葛**提交的取现凭证以及开卡、存款凭证,未能对轩宗敏取现凭证、林盛英开卡及存款凭证的办理时间在客观上的连续性以及均由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办理的事实予以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案涉房产已经交付葛**使用多年,葛**与圣亚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圣亚公司为葛**开具的准住通知书、收款...(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