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董**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汇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达公司)、一审被告黑龙江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二条认定案涉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存在明显错误。该条适用的前提应当是承包人如约履行了合同,但本案中汇能达公司仅完成了电照工程的5%的1%,且该1%工程亦遗留多处故障,不具备适用《建工解释一》第二条的基础。(二)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董**在原审提交的多份证据能够印证汇能达公司并未按照约定进行施工,月报表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原审法院依据月报表作出判决有悖事实,存...(本文书还有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