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5日,周**因资金周*所需向王**借款人民币30000元,在王**将该笔借款以现金方式给付周**之际,周**给王**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上写明借款数额30000元,周**在借款人处亲笔签名确认。现王**因使用资金所需找周**还款,无法与周**取得联系,故诉至法院。
被告周**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
证据一、借据一张,证明2016年12月25日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3万元,被告收到该借款现金后给原告出具的该借条,并在借款人处...(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