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张**、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依法判令王*不支付张**278090.52元;3.上诉费由张**、曾**承担。事实和理由:1.王*与曾**系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2018年1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曾**承接王*成都区域送货,王*按每月销售总额与曾**结算,曾**在合作过程中发生各种事故及违法行为跟王*无关。即使雇佣关系成立,根据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保存的监控视频及现场照片,曾**当时驾驶的是一辆空车,其未证明事故发生时是为王*送货。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雇员因违法行为致人伤害,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有权向雇员追偿。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经过红绿灯时未确保行人安全,应为其自身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王*不应承担责任。2.一审认定赔偿金过高。(1)医疗费票据不实;(2)后续医疗费尚未发生,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3)司法鉴定意见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有误,张**已近60岁,不存在误工;出院医嘱没有说明出院后需护理;营养费过高。(3)精神抚慰金6000元认定过高。(4)司法鉴定费过高。3.王*因案涉事故代曾**支付的费用除20000元外,2018年9月25日又向曾**支付17500元,应在本...(本文书还有6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