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浉河区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甘**、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甘**、李*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浉河区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贾**、潘**,被告甘**及被告甘**、张**委托代理人余**,被告甘**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浉河区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3年3月25日被告甘**向原告借款1800万元,以国有土地使用证光国用(2011)字第****号作抵押,产权共有人是第二被告张**,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后因资金紧张,还款100万元,余款1700万元,办理展期一年,2015年2月25日到期,本息未还,截止2015年7月10日本息共计1850.8325万元。此款经数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贷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150.8325万元。
被告甘**、张**辩称,1、甘**、张*...(本文书还有3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