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泉州市鲤城东大包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丰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业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决定变更本案案由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东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陈**,被告丰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丰业公司支付东大公司土地转让费2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丰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东大公司将址在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园区工业用地[宗地编号**·1·1995,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泉国用(2009)第****号,使用面积1824.80平方米]转让给丰业公司,双方约定:交易价...(本文书还有2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