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郴州宏源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谷**、谷**、资兴市中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资兴市成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益坤与人民陪审员曹*松、王*荣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瞿**,被告宏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骆**,被告成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谷**、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宏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267元;2、判令被告宏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共计3840128元(按月息2%,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日止,共计24个月,后期利息按上述标准另行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共计11840395元;3、判令被告谷**、谷**、中天公司、成诚公司在认缴出资数额未完成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谷**的父亲是多年好友,被告谷**原系被告宏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宏源公司因经营资金周*,陆**原告借款8627350元。经双方结算,截至2018年3月30日止,被...(本文书还有5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