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上诉人昌黎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及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及永安公司均不服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原审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第三人中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案涉工程鉴定单位河北衡信滨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指派高级工程师郭艳军出庭接受质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本文书还有12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