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西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成公司)、深圳市富汇同泰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泰公司)、深圳市罗*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公司)、深圳市中昌信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信公司)、肖*与被上诉人河北廊坊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原审被告廊坊市信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公司)、萧*、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中出借人是否属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西成公司等上诉人提出中房公司提供的证据六——廊坊银行金光道支行对账单第3笔交易显示640万元,对应的摘要18备注为“贷款”,说明其受让润腾公司的债权存在银行贷款,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中房公司称640...(本文书还有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