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臧**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9)豫1122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臧**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本文书还有34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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