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郑州北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针公司”)、第三人河南金岱中岳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郑州北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河南金岱中岳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河南金岱中岳置业有限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购买被告处房子,被告收取原告电商费3万元,根据《豫建2018》号条例规定,此费用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交易收费,被通报为违规收费行为,责令返还,原告无法通过其他途径维护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电商费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针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具有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收取的原告的3万元系服务费用,原告已享受优惠服务,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应返还,原告故意曲解优惠,目的在于获取额外利益,有违诚信,原告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求驳回原告请求。
第三人河南金岱中岳置业...(本文书还有13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