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县政府答辩称:县住建局并非《特许经营协议》中履行行政服务或公共管理的行政机关,对该协议不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一审法院释明后,通麓燃气公司仍坚持列县住建局为被告,违反法律规定,一审驳回该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县政府是《特许经营协议》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麓燃气公司多次就项目实施的事项与县住建局沟通、回复等,系县住建局行使对建设项目的法定管理职责。县住建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通麓燃气公司要求确认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61号通知无效属于民事层面的诉讼主张,该公司放弃该诉求后,对其作出的解除行为未提出任何诉讼请求,仅要求判决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诉讼请求不具体,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驳回通麓燃气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县住建局答辩称:1.其系受县政府委托与通麓燃气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负责该协议的履行、变更、终止等事宜,该公司将其列为共同被告错误...(本文书还有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