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王**、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被告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5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国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承包的西平县吕*乡常寺村等几个村的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12元,所用人工和所用的机械进场后,首付1万元,工程结束付80%,交工后付清---”,工程结束后,原告施工总面积为16645平方米,工钱共计199740元,扣除被告已付原告部分工钱,下余工钱54740元至今未付,被告王**在领取工程款后没有付清所欠原告工钱,被告河南国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