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远安县金北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远安县金北矿业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远安县金北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申请司法鉴定,后又于2020年9月1日申请撤回鉴定申请恢复庭审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92017.3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0年起就在被告处务工,2018年8月18日,原告在被告井下作业工地推斗车,在连接斗车插销时右手大拇指被撞压致骨折,当时由矿长张祖德安排廖发政送原告到嫘祖镇卫生院治疗,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原告诉至...(本文书还有2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