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宋*、六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按20%的责任比例赔偿偏高。2017年5月,宋**因脑梗死疾病入住六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手术治疗,同年5月19日,宋**被医院宣告死亡。本案诉讼前受害方近亲属与六安市人民医院共同委托六安市医学会对死者进行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文医院对宋**死亡承担10%的责任;本案诉讼中,一审原告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六安市人民医院对宋**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属轻微原因,原因力大小为10%-20%。因此,结合之前六安市医学会的鉴定结...(本文书还有3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