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诉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告知书》之诉,二审争议焦点是林**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应否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文书还有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