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嘉多利(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山美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5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重庆万山美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由审判员徐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娟、沈光碧共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嘉多利(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万山美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常*经本院2015年6月18日通过《重庆日报》公告送达传票,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嘉多利(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多利公司)诉称,2014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重庆万山美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押融资代办服务合同》一份,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于当天向该公司预付了200000元服务费。因该公司未能依约履行融资服务,双方于2015年1月30日就解...(本文书还有3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