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0)宁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主张借款并无凭据,被上诉人所称的借款关系虽然存在,但借款金额和还款金额与事实不符,本案被上诉人杨**主张借款50万元给上诉人马**,应对借款已经实际支付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转款凭证证明50万元借款到底是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本文书还有2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