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男,1967年8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上诉人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0)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被上诉人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2020)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郭**原审对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诉讼费、保全费、二审诉讼费由郭**、贺**承担。事实和理由: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郭**出售过房屋,郭**未将所谓的购房款交付给具有出售资质的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在明知涉案房屋系新建商品房需具...(本文书还有3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