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诉称:2010年开始,原告给被告送木方,如被告无法在当月给付价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在当年底结算一并偿还。2015年7月,原告给被告送木方后,被告未支付价款,遂在2015年7月27日向原告出具5万元的欠条一张,但是年底未偿还。2016年双方仍继续合作,原告给被告供货,被告在2016年4月25日又给原告出具了54500元的欠据一张。在2016年9月末,被告偿还了供货款34500元,之后再未支付任何价款,拖欠至今。综上,被告先后欠款合计剩余7万元至今未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