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速明辩称,我是张*雇佣的司机,事故赔偿事宜是张*处理的,具体赔偿情况不清楚。
张*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2019年05月28日01时08分,要速明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车辆,行驶至顺平县处发生交通事故,并由顺平县公安交管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与调解。被告张*对于被损物品归属情况不了解,鉴于事故发生于顺平县,受损物品也位于顺平县内,且顺平县公安交管大队组织被告张*与收款人刘**进行调解,因此张*自然推定刘**是本次事故中被损物品的所有人。经调解,双方就损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赔偿金额共计80000元。张*已经以现金形式将80000元赔偿金交付给刘**。上述赔付事实有刘**出具的收到条一份、顺平县出具的赔偿证明一份、顺平县公安交管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一份予以佐证。
同时,被告张*所有的冀f×××××号车辆在永安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故原告的全部损失应当由永安财保保定中心支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在...(本文书还有3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