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鑫汇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原审被告周**、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鑫汇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被上诉人闫**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周**、李**、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汇海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购货合同》系上诉人鑫汇海公司与被上诉人闫**所签订,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鑫汇海公司对签订《购货合同》相关事宜并不知情,该合同是李**以个人名义与闫**签订的,与公司无关。一、《购货...(本文书还有4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