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靳羽晨归原告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靳**与被告王*2018年1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3月22日在东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靳羽晨。因双方之间缺乏了解,总是产生争吵,现在双方分居已一年多...(本文书还有38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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