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黄**、黄**与被上诉人南安市阿庆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庆嫂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黄**、黄**向吴**偿还借款2,521,730元及利息(其中至2019年1月2日的利息为2,782,568.55元,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2,521,7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阿庆嫂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黄**、阿庆嫂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吴**在原审时要求黄**、黄**支付的2,400,000元利息仅是为了计算诉讼费的暂计数额,并非实际主张的借款利息,也不能视为放弃部分利息。2、黄**、黄**均以阿庆嫂公司资金周*为由向吴**提出借款,涉案第四笔借款2,000,000元也是全部转入阿庆嫂公司财务黄彩霞的银行账户。上述事实是吴**要求阿庆嫂公司为涉案借款提供担保的基础和意思表示,因此,阿庆嫂公司才会在涉案《借据结算对账单》上盖章。吴**是在黄**盖好阿庆嫂公司印章后当面添加“担保人”的,黄**对此也是没有意见,否则其不会申请对“担保人”签...(本文书还有5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