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天津市鸿展孚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天津大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人保财险天津大港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市鸿展孚运输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住宿费221元、交通费585元、×××车辆牌照更换费110元、必要车辆租赁费用40200元,共计41116元;2、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4日19时15分,刘*佳驾驶车牌号为×××,沿花油线行驶至花油线5公里加200米处强行超车时与对向张**驾驶的车牌号为××...(本文书还有2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