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江亿仁鞋业有限公司(下称亿仁公司)与被告协登(泉州)运动装备有限公司(下称协登公司)、庄**、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许**,被告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协登公司、庄**经传唤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协登公司支付原告亿仁公司租金9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协登公司支付原告亿仁公司宿舍改造及恢复费用3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被告庄**、庄**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9日,被告协登公司向原告亿仁公司租赁厂房,签订《厂房及设备、设施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本文书还有2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