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三(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秦*于1983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28日在浙江省义乌县登记结婚。秦*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感情较好。2008年后,双方因购房等家庭经济事务产生分歧和矛盾,并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现赵**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其与秦*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审法院另查明:坐落于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镇孝子祠40号**幢**室房屋系赵**、秦*二人共有,取得产权时间为1999年11月25日;坐落于上海市武宁南路xxx号**室房屋系赵**、秦*二人共有...(本文书还有1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