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韩**法定代理人韩**、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北京市昌平区**房屋归王*所有;2.判令韩**将北京市昌平区**房屋50%的产权变更至王*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17年12月25日,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在离婚判决书中未对**房屋进行分割,因为涉案房屋确有原告之父王**的出资及利益是事实。涉案房产的来源是2009年7月原告之父王**出资以原告名字购买的东小口镇立汤路**号北方明珠**号楼**室的房屋,属于置换房。当时原告与被告已结婚,居住有问题,经原告请示其父王**同意,进行以小换大,要求登记在原告名下。2012年12月21日,原告在同日与中介链家公司签定出售北方明珠房屋协议书后,又与涉案房屋的出售人章金楠之父章学华签定了天通中苑房屋买卖合同,因购买诉争房屋除去出卖的原北方明珠**室的全款(除未还清的贷款)都用在购买涉案房屋外,剩余资金也是原告之父王**所出,故在与章金楠之父章学华签订诉争房屋买卖合同时只是原告为买受人,而且网签委托协议也是原告一个人,被告对这一事实是非常清楚并认可的。法院判决书(2017)京0114民初****号和...(本文书还有5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