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周**、周*因与被上诉人谯城区城父镇河西园村民委员会张寨村民组(以下简称张寨村民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上诉人张寨村民组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周**、周*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张寨村民组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寨村民组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包括张寨村民组自述在内的证据均显示争议“原河西园窑厂旧址”系原河西园行政村**号个自然村用同等土地交换而来争议焦点“交换土地的时间和交换后有没有人承诺窑厂烧后的旧址归张寨村民组”,双方均无书面证据或其他优势证据的情况下,只有证人证言,张寨村民组一审并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上诉人在一审提供张玉成等人出庭作证,均能证明争议土地系1962年用同等土地交换且没有任何人承诺将来烧后的旧窑...(本文书还有4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