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银豹牌两轮摩托车在巴彦县巴某北门附近的道路上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巴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司法检验鉴定:送检的李*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74.6184mg/***.被告人李*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巴某依法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巴彦县公...(本文书还有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