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男,汉族,1983年6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漯河洪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太行山路三利花园南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乐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菲公司)、吕**因与被申请人漯河洪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乐菲公司、吕**申请再审称,一、乐菲公司和洪楷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家具买卖合同关系,涉案合同是伪造的,本案是乐菲公司和洪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宋银峰自导自演的一场虚假诉讼,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但原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双方之间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明显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证据明显不足。二、吕**不应...(本文书还有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