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诉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1月29日、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蔡*、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王**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08,640元(所列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19日,2020年12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合计308,6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王**承担。事实与理由:沈**与王**、王**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王**、王**陆续向沈**借款,经对账王**于2018年8月2日给沈**出具200,000元借据,约定月利息2分,并约定逾期还款可以向王**提起诉讼。王**追认同意自己还款,为保证还款能力在2018年10月31日给沈**打了收到200,0...(本文书还有3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