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陈**因与被上诉人巴彦县种畜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民法院(2020)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上诉人巴彦县种畜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陈**上诉请求:1.撤销巴彦县人民法院(2020)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支付巴彦县种畜场土地承包费5580元;改判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为驳回巴彦县种畜场的该两项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巴彦县种畜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部分错误。1.陈**系巴彦县种畜场退休职工,陈**在退休前后,一直承包经营巴...(本文书还有2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