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刘**、杨**因与被申请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芜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池州汇宝兄弟航运有限公司、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刘**、杨**申请再审称,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金融经营许可证,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案涉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主借款人应该返还所借款项,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涉及金额的实际借款人和使用人...(本文书还有5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