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外经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外经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受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顺公司”)委托,自2015年起至2019年4月期间为浦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19年6月26日,被告向浦顺公司出具《关于要求退回审计报告的通知》承认明宇(2019)审字第****号审计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缺陷。同年7月9日,被告向浦顺公司出具《关于上海明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明宇(2019)审字第****号”审计报告作废的函》,明确由于被告的内部质量控制环节造成差错,报告发出后,发现报告所做出的结论不符合浦顺公司财务状况的现状。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注册会计师执...(本文书还有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