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青海万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20)青01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赵**上诉称,一、撤销湟源县人民法院(2020)青01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二、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有效;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认可。但对被上诉人主体资格不适格的认定是不当的,且一审法院没有查明土地属性;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拆迁的概念是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当中的,该条例已经废止,将拆迁与征收混同后引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当。3.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万家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被答辩人提出一审法院混淆了《房屋拆迁协议书》与《房屋征收协议》据此提出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2、上诉人称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与事实不符。3、本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本文书还有2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