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根军,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诉称:王**系我的女婿,王**与我的女儿马丽因婚姻问题时常发生矛盾。2014年7月16日上午,我与女儿马丽一起去许疃煤矿找王**商谈,在许疃煤矿附近,王**与我发生口角,王**右手手持手机对我头部猛击,我本能地用双手护头,致我左手中指中节支骨骨折、左手环指远节指骨骨折,我在倒地后,身体多部位又被摔伤。2014年11月11日,经安徽为民司法鉴定所评定,我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我即被送往蒙城县疃镇卫生院治疗,因卫生院条件所限,我又入住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又在淮北矿工医院、萧...(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