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等113人因诉镇雄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镇雄县以勒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继续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6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受理其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12月5日,镇政府作为甲方,与乙方陈**(113名组团拆迁户代表)、丙方镇雄昕盛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昕盛公司)共同签订《成贵高铁以勒火车站片区拆迁安置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三方框架协议》)。约定镇政府的职责是:1.负责完善征地拆迁手续,提供地块给拆迁户作为宅基地,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地块划到相应拆迁户名下;2.根据县政府征地补偿方案批复,按照所安置的宅基地面积1:1的比例进行土地配套;3.帮助拆迁户及开发商办理用地手续,协调办证等。组团拆迁户的职责是:1.配合镇政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拆迁;2.确保所选地块能够按时整体交付施工,以及个人应得的宅基地没有争议,工程进度不受影响;3.按照规划配合好地...(本文书还有2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