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蓝天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因诉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及罚款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8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蓝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偏袒县市场监管局。蓝天公司于2019年5月1日提交行政起诉状,5月2日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起诉状。2019年7月25日,一审法院要求其签收县市场监管局提交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县市场监管局该证据为逾期证据,故其未签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本文书还有1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