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陈**诉文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一案,宋**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6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申请再审称,根据文市政公告〔2017〕3号《文山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得知**房屋所有权人的确定以房屋权属证书上登记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只有动产是财产交付时起发生物权转移,不动产权属变更需要依法登记,本案房屋产权登记没有发生变动。《房屋出售协议书》有效,不代表物权发生转移,合同系债权原则,物权系法定原则。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始登记人,张**不是房屋所...(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