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诉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县卫健局)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8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曾**申请再审称,县卫健局工作人员王*作为患者曾国清病历封存的参与者、监督者,在接到其提交的《行政处罚申请书》后,又参与对案涉争议进行调查核实,王*理应回避但却未回避,县卫健局在此次行政调查程序中存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县卫健局仅对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进行调查询问,而未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听取意见就片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八条的规定。县卫健局进行调查询问前未告知被调查对象享有的权利义务、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不如实作证...(本文书还有1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