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诉被告邓**、第三人邓**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及其委托代理人祖**,被告邓**的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邓**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邓**系第三人邓**的哥哥,2004年邓**和游**欲购买昆明市二环东路**号x号房屋,因邓**、游**户口不在昆明,就以被告的名义向出卖人赵*彪购买了该房,故该房的产权人登记为被告邓**,该房的全部购房款17万元是原告及邓**支付的,赵*彪也是直接将该房交给了原告,原告自2004年4月份便入住该房至今。现原告要求被告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但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昆明市二环东路x号房屋属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原告诉请将昆明市二环东路**号**幢**单元**号房屋判归原告所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本文书还有3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