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漯河市鑫汇达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达公司)与被上诉人漯河丰润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豫11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豫1104民初****号民事判决。鑫汇达公司仍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鑫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上诉人丰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鑫汇达公司上诉称,1、请求撤销(2020)豫1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所有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未经过任何法定程序而认定陈*文是鑫汇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认定鑫汇达公司与陈*文的财产混同,从而确认以鑫汇达公司的收入偿还陈*文的债务合法,属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公司法》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设定了明确的标准,在认定实际控制人问题上,执行法院仅以陈*文的部分陈述、在上诉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本文书还有5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