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虎、田*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指控被告人吴**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指控被告人武*、叶*、郑*军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因疫情而中止,后恢复审理,于202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武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虎及辩护人叶**、邵*、被告人田*及辩护人徐**、被告人吴**及辩护人单**、被告人武*及辩护人汪*、被告人叶*及辩护人连**、被告人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8年12月11日和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李*虎先后两次通过被告人田*提供运输的油罐车向承包经营婺源县赋春镇林业加油站的被告人...(本文书还有2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