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燕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严*支付借款本金228.5万元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利息1872224.64元;2.判令柳**对228.5万元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严*、柳**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仅支持了部分本金时段的利息,与证据不符,应予纠正。蓝燕公司提交的关于增资借款228.5万元(后增加38万元演变为266.5万元)的《严*利息计算》与关于271.5万元用于船厂借款的《船厂利息计算(一)》均于2013年4月12日形成,与严*提交的《严*利息计算》传真件一脉相承,只是利率进行了调整以及因形...(本文书还有15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