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谭**、谭**、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于同年10月17日作出(2019)鄂2823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谭**、谭**不服判决,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鄂28民终****号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本院(2019)鄂282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谭**、被告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169572.84元、误工费25380元、护理费16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20元、残疾赔偿金210506.47元、营养费9000元、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4545.18元、住宿费1500元,武汉同济医院住院期间购买生活用品、护理用品费用293.5元、租用陪床费用200元、武汉巴东复印费2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共计468937.99元。事实和理由:谭**、谭**系同胞兄弟,自2017年初,二人在巴东县××××组开始共同修建房屋,共同委托金**组织工人施工,金**遂联系谭**到工地做木工。谭**的工资按200元每天计算,由金**与谭**、谭**结算后给谭**支付。2018年11月27日上午大约七时左右,金**联系谭**开始到谭**、谭**建房工地做工,至当日上午九时左右,谭**在第**层天平安装木棱子,因脚踩的木棱子脱落,致其从第**层摔至第**层天平受伤。谭**受伤后,金**立即将其送至巴东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伤情严重于同月29日转至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治疗,后因经济困难转回巴东县中医医院继续治疗,至2019年5月3日出院在家疗养至今,现谭**仍不能从事劳动。谭**之伤情诊断为:腰椎骨折l1伴不全瘫等。2019年6月5日,经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委托后,宜昌大公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谭**2018年11月...(本文书还有8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