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上诉人泌阳县三山水库管理所、一审被告泌阳县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上诉人泌阳县三山水库管理所的法定代表人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审被告泌阳县水利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泌阳县三山水库管理所赔偿王**289331元;2、泌阳县三山水库管理所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与泌阳县三山水库管理所之间租赁行为有效。泌阳县三山水库管理所擅自拆除王**的房屋及设备,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过错原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判决错误。泌阳县三山水库管理所应赔偿王**的损失,而不是补偿,应全额赔偿。
泌阳县三山水库管理所辩称,请求驳回王**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案涉合同继续履行将无效正确,如该合同继续履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违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王*...(本文书还有4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