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侯*、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侯*、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9年4月29日的利息4208.78元、逾期罚息5171.7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131元,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侯*签订编号为h*****************51670的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被告20万元...(本文书还有1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