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戴恒杰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苏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8km+528m处时,撞到行人即被害人韩*,造成被害人韩*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戴恒杰驾车逃逸。被害人韩*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9月2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韩*死因系颅脑损伤。此事故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戴恒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中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法确定被告人戴恒杰在未逃逸情况下的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戴恒杰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戴恒杰供述证实:2010年8月的一天22时许,自己无证驾驶摩托车从八集往淮安去,摩托车是蓝色嘉陵125型,没有号牌。走到来安查报站西边一两公里的地方,因路上上雾,...(本文书还有1203字未显示)